日前,甘肃玉门市人民法院对酒泉市财政局原三级主任科员赵学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学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12月,赵学明在担任酒泉市财政局统计评价科科长、项目管理科科长、酒泉市财政局副调研员、酒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小贷公司资料审核、转报、评审等业务方面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14.9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学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赵学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但部分犯罪有索贿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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